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税收抵免政策有关执行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发布实操案例,帮助企业更好理解和应用政策。
公告指出,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境外投资者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 。税收抵免政策作为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与递延纳税政策可同时享受。
以境外A公司为例,2025年11月20日,A公司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列明再投资时间为10月28日,符合税收抵免政策规定,可按政策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该政策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进行再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适用。
这一政策的明确,对于吸引境外长期资本、促进外资稳定增长具有积极意义。通过给予税收抵免优惠,降低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成本,提高其在华投资积极性,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实操案例的发布,也为企业提供了具体指引,减少政策理解偏差,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地生效,让境外投资者切实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