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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 16 种情形解析
来源: | 作者:代来好运 | 发布时间: 2024-06-19 | 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遇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有多种情形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 号)这一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规定,以下总结了 16 种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1. 若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条第一款。但需注意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若无遗产,变更亦无意义。


2. 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时,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条第二款。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 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 44 条。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 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 44 条。不管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若不能清偿债务,可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类企业如今越来越少。


6.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五条。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


7.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8.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八条。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9.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十九条。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即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追究开办单位责任。


10.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二十条。需区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若要免责,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11.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二十一条。目前简易注销已实施,对被执行人股东是重大利好。


12.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解散事由后,可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二十二条。在出现解散事由情况下,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承担法律责任。


13.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二十三条。简易注销制度实施后,此类第三人担保情形将减少。另外,切勿轻易对外担保。


14. 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二十四条。除非特殊利益或关系,执行程序中提供担保需谨慎。


15.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 号)第二十五条。基于行政命令,实务中较少见。


16. 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民事责任,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 2 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需列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原则上不再出现此类追加情况。


最后需明确,执行程序中不得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